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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或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
2005/12/4 18:52:00
国防科工委 国家环保总局 卫生部
关于印发《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核应急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委、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组织编制了核应急管理导则《核或核辐射应急的干预原则与干预水平》,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 防 科工委
国家环保总局
卫 生 部
二ОО二年一月八日
1 前言
1.1 目的
本导则是根据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上推荐的通用原则制定的。其目的在于为各地区、各单位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核事故应急响应准备、辐射应急干预工作的实施提供指导。
1.2 范围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陆基核动力厂,原则上也适用于其它核设施。
本导则为保护公众成员所推荐的通用干预水平,是等效采用了目前国际上认同的一种通用值,它们代表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大体获得最大净利益的水平值,没有考虑到特定的随厂址或随事故情况而变化的具体因素。它们是在放射防护的技术性基础上选定的,不包括社会政治方面的考虑。因此这些通用水平只能用作导则,任何具体的进一步的优化过程可能建议采用稍为不同的值。
1.3 结构
本导则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基础知识和原则,它考虑了国际上IAEA72号安全丛书《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事件中保护公众的干预水平的确定原则》以及国内相关法规颁布后国内外在应急干预方面所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前相应法规所作的修改和补充。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提出的关于保护公众的导则的应用,包括了对通用干预水平的推荐。第三部分提供了关于对负责核或辐射应急的工作人员的照射进行控制的导则,特别是在事故发生后的初期执行紧急补救行动中的照射的控制。
2 概述
2.1 核辐射照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辐射源处于受控情况下的照射和失去控制情况下的照射。极大多数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况,这时辐射源能为社会提供净的利益,这种情况定义为"实践",可以通过正常情况下剂量限制体系的应用使照射限制在可预见的正常水平之下。第二种情况是极少数情况,事故使源失去控制就是这种情况,此时正常的剂量限制体系不再适用,通常的解决办法只有通过要求限制或调整人们的活动,或至少对资源进行重新调配等方式的干预才能使照射降低。这种意在减少或避免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已存在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情况定义为"干预"。
3 应急计划和应急响应
3.1 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用来保护广大公众或工作人员的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预先制定的应急计划的适用性。在应急计划中,应当为采取各种具体的行动确定好一些准则。甚至在紧急响应以后,事先制定好较长期的行动准则,对于增强部分公众和工作人员对当局的能力和决策完善性的信心也是非常有用的。这些干预准则主要是以辐射防护原则为基础制定的。
3.2 出于辐射防护中关于照射可能具有确定性和随机性两种健康效应的考虑,已提出了保护公众成员健康的三条基本原则。这三条原则是:①尽一切可能防止严重的确定性效应;②行动是正当的,即行动的利益要大于其危害;③是优化的,即它们应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3 相应于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情况,以及出于对其它一些因素的考虑,适用于每种防护对策的优化干预水平可以取某一数值范围。但出于实际上的考虑,采用国际上推荐的单一的、通常是优化的数值将几乎肯定代表了在可获得的有限时间内作出响应的最好水平。至少它们可以在事故刚刚发生时,作为最初采取行动的判断依据,并在接下来的阶段内,随着实际数据的积累再为进一步的优化分析提供基础。
3.4 导致放射性物质弥散到环境中的事故可以发生于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使用辐射源的设施或工号以及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过程中。在这类事故情况下,保护公众的措施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先准备的充分性,包括对控制和限制事故后果的应急响应计划的准备。这些后果在其性质和程度上都将随各种类型的事故而异,不太可能存在可作为应急响应计划基础的唯一的事故序列。虽然为核应用设施或运输活动制定应急计划并不比为大型的集中控制的设施(例如核电厂)制定应急计划更容易些。但无论如何,前两种类型的应急计划也是不能忽视的。根据不同的预期剂量水平和预计出现的照射途径,应该执行不同的防护措施来减少照射的危险。因此为计划之目的,对事故情景的考虑应包括有一个宽的范围,从那些几乎不可能需要场外行动的情景或其场外后果预期是很小的情景,到具有显著的场外后果的情景,即使这些情景可能只有极低的发生概率。这种计划的详细水平应该与事故出现的概率相一致,以避免资源的浪费。通常的程序是对靠近场址的,相应于较大发生概率的情景制定更详细的响应计划,但如果有概率较小而规模较大的事故发生,那么也同时应具有把基本行动加以扩展的能力。
3.5 应急计划应该为各种不同的防护行动规定干预水平,在规定这些水平时,应该详细考虑场址的特点和事故的具体条件。这样便可以减少决策者由于无准备在时间仓促的压力下作出严重错误决策的可能性。不过,假若在行动阶段出现压倒一切的理由,需要采用不同于计划中规定的行动方案时,可以由决策者作出相应的决策。
3.6 放射性物质释放的量及其组成取决于设施的类型、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应考虑不同的源项;而每一类源项至少应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定:易于释放的不同放射性核素的量,释放核素的物理化学形态,释放开始以前可获得的时间,以及预计释放的持续时间。对选择最有效和实际可行的预防措施来减少公众的潜在健康后果来讲,这两个时间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或许还是决定性的。
3.7 释放前阶段的持续时间,即从可能具有场外后果的事故序列的被确认,到放射性物质释放进入大气之间的一段时间,显然是重要的。如果这段时间很短,那么在释放开始以前只可能进行有限的场外行动。许多情况下,上述事故序列的被确认到开始释放之间会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可以从半小时左右到一天,或一天以上。在某些情况下,将事故发生后放射性释放的开始时间控制到某种程度是可能的,例如,如果外部包容还没有失效,但必须开阀以释放压力。此外,必须认识到,在事故的初期阶段不可能对所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量作准确的测量,而应该在(例如,工厂条件)有关假定的失效条件的设计安全分析基础上作出预测。在稍晚一些的事故后阶段,对有关实际释放量的测量变得可行,就应该以测量为基础对上述预测进行验证和修改。不过,应该认识到,任何释放量的固有不确定度以及失效序列的可能发展情况在防护措施的决策中都将是主要的因素。
3.8 释放阶段的持续时间对场外后果也有重要影响,而且可以持续几十分钟到几天。在该期间内,释放率可能出现无规律的和不可预料的峰值。而且,在延长释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气象条件(如风速或降水程度)的变化。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使弥散的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发生变化,例如,气象条件的变化很可能明显降低空气中的浓度,从而可能导致对早期阶段考虑不周的居民组产生影响。
3.9 为了能够放宽最初施加的限制,或为了避免在较长期内的额外防护措施,可能要采取恢复措施。例如,事故后对土地和资产进行去污,目的在于减少污染水平,并由此降低再悬浮或不可接受的剂量率的可能性;这样,已撤离或避迁的人们就可以返回受影响的地区。为了避免不得不在更大的区域上避迁人群,也可能必须进行恢复作业。必须进行去污的范围和程度部分地取决于最优化研究的结果。这种最优化,主要应该考虑引入或继续某种限制对个人和对社会的干扰、由恢复措施所避免的辐射剂量、参加恢复活动的个人的附加照射剂量以及恢复措施的费用。
3.10 随时间的推移,由于放射性衰变和自然过程(例如,冲刷、风化作用,放射性核素迁移到深部土壤层),一般情况下其照射和放射性水平将会降低。在决定是否放宽最初在污染区域内引入防护措施所施加的限制时,应该确定根据放射防护要求在放宽限制以后所受到的剂量是否是可以接受的。作出撤消对策的依据与当初引入对策的决策依据应当是基本相同的。
4 干预的基本原则
4.1 干预情况
4.1.1 在正常的工厂运行条件下,核设施对当地居民产生的附加剂量被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并保持在国际认同的剂量限值和国家规定的约束值以下。典型情况下这种剂量约束值和用来控制排放的约束值是一致的,而比天然源辐射水平的局部地区性变化值要小。但这种剂量限值或剂量约束值,仍应留有裕度,用于将来可能尚未预见到的源的照射。为了限制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量,和对当地公众成员产生的剂量,通过在核设施采用有效的控制技术来达到这样的低水平。这种控制对公众并无任何侵害,而仅对商业设计和设施运行有所影响。
4.1.2 万一发生事故,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的量不再受到控制,无论事故的发展趋势如何,公众中的个人剂量只能由干预、即通过强制性防护措施来降低,但这常使人们感到不便,而且改变了他们的环境。这些措施可以包括隐蔽、撤离、服用稳定碘、禁用被污染的食物和水、调整工业和农业过程,去污措施、公众暂时避迁或永久性再定居等。这些防护措施并非没有自身的有害影响,某些措施对健康和安逸有着直接牵连,它们都要限制人们的行动自由或选择,而且不得不将某些本可用于其它社会福利的资源转去支付防护费用。因此,在选择凡是一旦它们被超过,就应当采取某种特定防护措施的水平时,需要根据采取措施所获得的利益(用所减少的辐射危险表示)与措施本身的危害之间进行权衡来作出。
4.1.3 最基本的一点是要避免用于正常运行的剂量限值和限制与适用于事故后的干预水平之间发生混淆。尽管它们都采用了类似的原则(正当性和最优化),但却是用于不同的量。对于有计划释放的控制,源本身的利益要与源所产生的附加辐射照射相比较。在干预的情况下,由干预所获得的利益是与它所减少的总辐射照射进行比较的,即作为防护行动的一种结果,可能是由事故产生的辐射照射的减少或者是天然辐射环境照射的改变。由于这些原因,干预水平有着与用于正常操作的剂量限值和剂量限制完全不同的基础;其数值通常相差很大,如果其数值正巧相同,那也完全是一种巧合。
4.2 用于事故发生后的防护行动选择的健康效应依据
4.2.1 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出现在空气、水中或地面上,在本安全导则中推荐的防护措施宜视情况应用于不同的释放途径。涉及到向大气大量释放的事故,最有可能要求作出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随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大气,人们可能由放射性烟云的直接辐射和通过吸入烟云中的放射性微粒和气体而受到照射。物质随烟云弥散时,在干燥的条件下将会沉降到地表,或其它形式的降水所冲刷下来。随后,人们通过吸入由地上再悬浮的微粒或食入被污染的食物和(或)水可能受到这些沉降物的直接照射。
4.2.2 由辐射照射引起的健康效应有两大类,称作"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确定性效应的特点是在受照后很快出现,所受到的辐射剂量越高,其严重程度越大,并且有一个有效的剂量阈值,低于该阈值,确定性效应不会发生。需要干预时,首先应该做出各种可能的努力来防止任何人受到大于严重的确定性效应阈值的剂量。的确,由于预计所受剂量时必定会有不确定度存在,因而所有的剂量都应该保持在低于阈值的水平,以保证不会有人遭受严重的确定性健康效应。
4.2.3 随机性效应一般包括有范围宽广的癌症和遗传效应,这些效应要在初次受照之后许多年才可能发生。与确定性效应形成对照,随机性效应假定不存在凡是低于它时就不会引起效应的剂量阈值,随机性效应不会发生于每一个受照者;但在受照者本人或其顺序几代子孙中发生这些效应中的一种的概率将随所受剂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即使剂量非常小,人们仍然会有一定机会(尽管机会非常之小)遭受这样的效应。对于一个在其中的所有人都受到小辐射剂量的大群体,就能够统计地估计出可能发生附加的随机性效应的期望数。然而,由于与辐射无关的其它原因也能引起类似的效应,因此不可能截然区分开蒙受该类效应者中间哪一个来自辐射照射的直接结果。
4.2.4 在一次有放射性物质释入大气的事故发生后,通常的情况是:在总的居民剂量中,包括有少数人受到的高剂量和大多数人受到的非常小剂量。通常的情况还可能是大多数癌症将预计出现在受到较小剂量的大群体中,而这种情况不可能从总体上用任何防护行动来完全加以防止。因此,干预所能得到的最好结果将是尽可能多地减少发生癌症的例数。这就意味着将把努力集中于受到较高剂量的那些个人,因为这样,任何防护行动可以对最少数的人员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4.2.5 伴随着任何一次事故,不管是否已经或并没有受到实际的辐照,都会有精神上的疲损和焦虑。这种情况归因于人们对健康危险的自我感受,它部分取决于人们是否相信主管部门有能力和值得依赖,并且是否已经采取了迅速而有效的行动来控制辐射剂量。由于这些影响和实际所受到的物理辐射剂量无关,因此制定本导则推荐的干预水平数值时并未考虑这些影响。不过,可以确信,有了参考最近的国际推荐而制定的清楚和简单的干预水平值,就能在维护对决策部门的信任,进而帮助人们缓解精神苦恼和焦虑方面起到很好的效果。
4.3 干预原则
4.3.1 公众成员
4.3.1.1 实施防护措施的决策不应该轻率地作出,因为所有这样的措施限制了人们行动或选择的自由,把费用强加给社会,并可能对某些人引起直接损害和人员分离。构成本导则中关于干预建议基础的总原则是根据上面4.2.1~4.2.5段中关于防护行动的健康依据导出的。
4.3.1.2 构成干预决策基础的三条基本原则如下:
(1)应尽所有可能的努力来防止严重的确定性健康效应。
如果所有公众成员的剂量保持低于确定性效应的阈值(6.2.1~6.2.8节和7.1.1~7.1.3节)以下,就可以防止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由于剂量预测会有某种不确定度,因此防止这些效应的行动将在低于阈值以下采取。
(2)干预应是正当的,在此意义上说,引入防护措施应使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其有害方面。当采取行动,有纯利益时,干预便是正当的。由于对某些防护措施而言,干预的损失可能超过了避免照射所得到的利益,所以仔细考虑干预的利益和代价是重要的。
(3)应对引入干预和后来撤消干预所依据的水平进行最优化,以使防护措施产生最大的净利益。当某一防护措施的净利益可达到最大时,干预便是最优化的。可以选择某种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如果高于干预水平,通常采取行动,而低于干预水平,通常不采取行动。于是各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值应该按能产生最大净利益的方法来选择。
4.3.1.3 这里所概述的方法与这样一种观点是一致的,即作为干预的一般原则来讲,确定一个明确的个人危险度限值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一个限值,假若被机械搬用的话,则可能导致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决策。
4.3.2 工作人员
4.3.2.1 处于需要干预情况下的公众成员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基本差别在于前者除非采取某些行动来防止,否则将受到照射;而后者则除非作出决策而使他们受到源的照射,否则不会受到照射(事故的初始过程期间除外)。在4.3.1.2段中所描述的应用于公众成员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对工作人员的基本原则,后者与实践的放射防护体系关系更密切,尤其在干预后期阶段。
4.3.2.2 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应当实现正当性的是来自辐射源的照射,而应当实现最优化的则是对辐射源的防护,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涉及的是一种预先有准备的受控的照射,因而应坚持遵守受照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除非有压倒一切的理由放弃。在照射是正当的范围内,有理由证明,由受到高于明确制定的个人危险限值水平照射的个别工作人员所造成的危害的不公正分布是正当的。这种正当性最可能是出于需要在事故后立即进行救生活动或是防止灾情的进一步发展。即使如此,还应按照4.3.1.2段中原则(1)的要求去做出各种努力。
5 干预原则应用于公众成员
5.1 照射途径和防护措施
5.1.1 如果发生事故,就可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来控制公众成员的辐射照射。公众成员受到的照射可能是外照射或内照射,并可能来自各种不同途径(图1)。外照射是由烟羽中的气载放射性核素、烟羽沉积到地面上的放射性核素、以及沉积在人们衣服和皮肤上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射是随着吸入烟羽中的、或受污染地面再悬浮的放射性物质以及食入受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人员可能受照途径的不同,将影响着主管部门为防止或降低照射而应该作出的决策。在制定应急响应计划时,应该考虑到每种可能的途径。
5.1.2 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所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照射途径的性质。发生一次事故后对人群带来的危险可能来自直接照射和(或)由无屏蔽源或受损源使放射性物质释入环境并在其中扩散所造成的污染。对于一个无屏蔽源或受损源来说,照射通常被限制在紧靠着事故地点的局部地区;尽管如此,为了防止直接外照射或可能出现的皮肤和衣物污染,还是应该考虑为当地居民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放射性物质释放入大气是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反应堆)事故对环境更加可能的污染源。然而液态放射性物质释入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可能性也不应被忽视。
5.1.3 可用来避免或限制辐射照射的防护措施与其相关的照射途径一道列于表1中。各种防护措施本身的危险、困难、破坏以及费用差异很大,它们取决于包括场址位置和事故时的气象条件在内的许多因素。在这里只列举了以下几种主要的防护措施:隐蔽、服用稳定碘、撤离、避迁和食物控制。
5.1.4 隐蔽、服用稳定碘和撤离,加上对食物的初始预防性限制(如简单易行的一些措施)是事故早期采用的主要防护措施。为了保护公众免受气载烟羽的吸入和直接照射,以及免受沉积于地面的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应该紧急地采取这些措施。避迁和去污是在较长的时期内,为保护公众免受沉积放射性物质的外照射和防止吸入任何再悬浮的放射性微粒物质而采用的主要措施。在事故早期,当人们开始隐蔽或撤离过程中,如有可能最好适当地使用简单的临时性呼吸道和个人防护措施。然而虽然这样一些措施大大地补充了事故后早期所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但是为这些措施再另外引入干预水平是不合适的。控制进出事故区域的通道一般作为完成一种主要防护措施决策的一部分而被引入,而不分开加以讨论。如果发生传播较广的污染,对食品消费和食品交易进行长期限制的问题是很复杂的,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办法(详见第8章)。
5.1.5 隐蔽是为了使个人少吸入室外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同时也是为了降低他们受到的来自气载放射性核素和短寿命表面沉积核素的直接照射。隐蔽要求人们留在寓所内,或其它建筑物内,关闭门窗和任何通风系统。隐蔽还可以作为便于其它防护措施(例如撤离和服用稳定碘)的执行而控制人群的一种办法。但是,人们可以合理期望隐蔽在室内的时间是有限的,一般不超过12天。在考虑将隐蔽作为一种防护行动时,应当考虑到它避免辐射剂量的有效性,因为它的实际有效性是会有很大变化的。
5.1.6 撤离在此处用来表示为了避免事故产生的短期照射而将人们从家园、工作地点或娱乐地点紧急撤离一个有限时间。如果其家园可以居住,并且不需要进行延续的清污工作的话,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将在随后的短时间内(典型地为几天)允许返回他们的家园。由于预期人们是短期离开家园,因此通常只给他们提供诸如学校和其它公共建筑之类的临时的膳食居所。
5.1.7 如果发生核事故,临时性避迁和(或)永久性再定居是可用来控制公众受照的两个更加极端的措施。临时性避迁是指人们从受事故影响的地区有组织、慎重地迁移出去一段较长一些但还是有限的时间(典型为几个月),主要为防止沉积于地面的放射性物质和吸入任何再悬浮放射性微粒物质所产生的照射。在此期间,人们一般还将居住在临时性的生活条件下。永久性再定居是指人们从事故影响地区慎重地彻底搬迁出来,并不计划再返回。永久性再定居,一般均需要建造远离污染区的新的居所和基础设施。
5.1.8 临时性避迁不应与撤离相混淆,撤离是指为了防止或降低气载烟羽或沉积的放射性物质的照射,人们从某一地区紧急撤走。紧急撤离后的膳食居所典型地应是所在的社区中心,假如临时性避迁是不值得的话,人们将在相对短的时间(典型地为几天)内返回到原来的地区。这样,临时性避迁可以作为撤离的一种延伸来执行,或者可以在事故后期阶段执行。在临时性避迁期间,应该考虑对土地和物品的去污。
5.2 在干预的计划中事先制定好干预水平
5.2.1 在大多数情况下,事故的放射性影响来自于若干种不同途径照射的贡献,每种可能途径对总照射的贡献可能随时间、地点而变化,而且可由一组人群到另一组人群变化。此外,一种防护措施可以同时影响着几种途径的照射。如果假定大多数情况下对公众成员的事故剂量只处在随机性效应而非确定性效应范围内,再假若各种措施是独立的,那么就可将每一种防护措施分别考虑。然后,每种防护措施应根据4.3.1.2段中叙述的原则分别进行正当性和最优化分析,并用独立于其它防护行动的分立的干预水平进行描述。该干预水平应该表示成某些合适的量(例如用mSv表示的可避免剂量,或用Bq/kg表示的食物中的放射性浓度)。如果超过该水平,实行适当的防护行动,如果没有超过,通常不采取行动。
5.2.2 在事故的管理中,应该分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来考虑防护措施的最优化问题。事故前的计划和准备阶段,应以一般事故情景的计算(包括源项、环境条件、防护措施的典型效能值)为基础对各种防护措施的一般性优化进行研究,并对每种防护措施和所选择的每种情况,导出一个优化的通用干预水平,该干预水平就是事故发生后立即和短时间采取行动的第一判据。实际事故开始的某个时间以后,有关事故性质、可能后果和发展趋势这样一些具体资料将预期可以获得。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实际数据和防护措施的实际效果为基础进行更精确,更具体的最优化分析。这应当可得到每种防护措施特定的一个干预水平,用作事故中期和长期的行动依据。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最优化将受社会政治因素的限制和支配,它们使得除非有压倒一切的理由,否则要采用不同于通用干预水平的其它水平是很困难的。
5.2.3 在第4章中陈述的构成干预决策基础的基本原则意味着引入某一特定防护措施的水平,是可以根据主导情况的不同而变化的。因此,在制定实际的干预计划时,应保持灵活性。但无论如何,要求有灵活性这一要求,不应作为反对事先建立干预水平的借口(认为可以到时再进行优化)。这种到时再优化的方法不是建设性的,因为在事故中会遇到其它可能的压力。因此,对不同的防护措施事先计划制定出干预水平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当然,这种为保证在事故中及时有效地引入防护措施的计划的重要性也不能被夸大。
5.3 影响干预水平选择的因素
5.3.1 将这些原则用于应急计划,要事先考虑到由于干预所可获得的利益,也要考虑到由它所产生的广泛意义上的害处。有多种不同的决策分析用的"决策辅助"技术。其主要目的是识别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如果合理和可能的话,对这些因素定量化,并在它们之间进行系统权衡,以便向决策者和公众公开决策的过程。然而最终决策还要考虑其它因素,例如对政治、法律甚至文化因素的考虑。
5.3.2 上面4.3.1.2节所表达的三条原则基本上已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可。然而,出于确定净利益的目的,在关于对影响到采取防护行动的决策的每个因素如何进行精确权重问题上不可能达成一致。在任何情况下某些因素的重要性会随场址和事故的性质而变化,因而难以一般化。主导的因素是那些与辐射防护原则、心理学以及政治有关的因素。本导则推荐的通用干预水平,只是以辐射防护原则为基础,它们慎重地排除了对心理和政治因素的考虑。
5.3.3 防护行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可能合理和有效地减少可能诱发癌症的人数。主管部门至少应该投入与为了避免其它原因引起的癌症(更一般地讲,是与为了避免其它严重疾病和早期死亡)一样多的精力和资源来避免辐射诱发的癌症。如果已经制定了干预水平来实现这一点,就可以看到,选择较低的水平将意味着分配给辐射防护的精力和资源比分配给其它健康保护方法的要多,而制定较高的水平就意味着将较少的精力和资源分配给辐射防护。
5.3.4 在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以后所剩余的个人随机性效应危险,常常是国家主管部门主要关心的事。的确,在为健康保护分配资源时,通常用于保护处在高危险的个人所花费的资源要比保护处在低危险的个人的要多。对个人危险的考虑可以和干预水平的制定工作直接结合起来。换句话说,为了把这些效应的危险保持在这些水平以下,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为将要承担干预任务(假若是正当的话)的人员的个人危险水平采用明确的目标值。为干预制定这样的个人危险水平目标值所采用的基础与为正常运行推导剂量限值所用的基础是不相同的。
5.3.5 对于任何防护行动,都会伴有直接来自防护行动自身的有害效应的可能性,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有害效应是小的。例如,服用稳定碘具有与服碘有关的负作用的可能性。在选择干预水平时,由防护行动所避免的辐射照射对健康的危险,应该超过由防护行动自身所带来的健康危险。
5.3.6 主管部门可以将所需的资源和努力投入于健康保护,但是许多防护行动附加地要求对个人的行动自由设置限制,并且直接损害到人们的生活。在选择通用干预水平时,应当注意不要推荐这样一些行动:它们在破坏和限制人们自由的不利方面超过了避免剂量所带来的利益。
5.3.7 大多数干预对于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也是有不利作用的。生活条件的改变可以引起焦虑不安,这可能对健康和正常生活都是有害的。然而,假若不采取防护措施也可以引起焦虑,这种焦虑常常会由于缺乏客观信息而加重。这些效应是非放射性的,不易定量的,且会随情况的不同而显著变化,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对干预水平的选择产生负面影响。这些考虑都会使得干预决策复杂化,而且还会使这种决策除了辐射防护专家以外,还要涉及到其他人员。
5.4 与干预水平比较用的剂量
对于典型的放射性物质向大气的事故释放而言,人群受到吸入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内照射,以及烟羽外照剂量率在开始时是会相当高的,但在烟羽漂过之后,剂量率将大大下降,在该阶段,照射将来自沉积物的外照射和吸入再悬浮物质,或由于食物污染而引起的内照射。因此使得剂量率典型地在开始时下降很快,而后来只决定于放射衰变和其它环境过程,其下降要慢得多。图2说明了剂量率随时间的一般演变情况。与干预水平比较的剂量,主要有预期剂量和可避免剂量。
5.4.1 由于确定性效应与随机性效应的特性不同,需要采用两种类型的剂量来讨论对防护行动的要求。表示确定性效应危险的相关量是预期剂量,即在事故开始以后到某一时刻这一时段中经过所有途径所受到的总剂量。它一般是限于在生物学上有重要性的某个时间段Td内所受到的剂量(见图2)。为了反映特定组织中效应的大小,需要确定在某个因组织而异的时间段内,该组织所受到的预期剂量。表示确定性效应危险的合适剂量单位是戈瑞(Gy)。
5.4.2 为了表述一种防护行动在降低随机性效应危险方面的净利益,其相应的量是在防护行动持续时间△t内所能避免的剂量。图3用图形说明了这种可避免剂量的概念。假定某种防护行动在某一特定的时间被采取,随之人员受到的剂量率就会大大降低。但在时间段△t以后,撤消了防护措施,剂量率又会上升。由措施所避免的剂量,等于没有采取措施时在时间段△T内所受的剂量率的积分减去如果采取措施后所受到的剂量率的积分。在判断是否需采取行动时,通常只考虑那些可能来自受到防护措施影响的途径的可避免剂量。干预不会减少已经受到的剂量,因此,在采用以可避免剂量来表示的干预水平时,把在可以采取措施之前就已经受到的剂量包括在内是不适合的。由于这里所考虑的防护行动,通常涉及到"有效"剂量概念所适用的剂量水平,因此可避免剂量的干预水平采用希(沃特)(Sv)为单位来表示。
5.4.3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4.3.1.2段中的第二和第三干预原则与随机性效应的关系紧密,而且比第一原则限制更严。因此干预水平用可避免剂量来表示更正确。但无论如何,第一原则对优化过程提供了限制,这样对预期剂量提供了附加条件。在许多实际情况下,防护行动在降低剂量方面是非常有效的,此时可避免剂量在数值上将等于来自相同途径和相同时间段内的全部预期剂量,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5.4.4 虽然在经过适当审定之后认为某一特定时间内的可避免剂量是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某种防护行动时可以采用的最贴切的量,但这并不排除使用其它的量。诸如年剂量、某一固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年剂量、或污染水平等量,如果审慎使用的话,都可以作为可避免剂量的合适的代用量。应该注意到事故后某一时间段Td内的任何可避免剂量始终必定小于或等于该时段内的预期剂量。确实,人们可以把"对策的效能"的概念定义为:可避免剂量与相应的预期剂量之比。
因为对策的效能和所考虑的防护行动有关,它将和以下的某些或全部因素有关:释放特征,报警的充分性,事故发生在一天内的什么时间,和一年内什么季节,气象条件,由建筑物提供的屏蔽,受影响的人群大小以及其它因素。因此,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根据可避免剂量导出的量经常是因国家、厂址和事故而不同的。无论如何可以认为可避免剂量用于表示通用干预水平是最合适的量。但在考虑严重的确定性健康效应的危险时,应当使用诸如在某一生物学上有重要意义的时间内的截头预期剂量是合适的(例如二天红骨髓剂量)。诚然,这些量在这里已被用来表示预期剂量的上界值。
5.4.5 这里推荐的通用干预水平值,总的来看不会导致任何可察觉到的癌症发生率增加的情况。然而,由于发生任何延误或无效地采取防护行动的情况,以致于受到比干预水平高得多的照射,那么某一部门就会因为可能使癌症发生率有可察觉增加这件事有关而受到牵连,它将由于疏忽职守或不称职而对此事负有责任。在这些情况下,过去受到的剂量可能将被完全包括在为长期干预水平所作的决策过程中。但无论如何,这一点应作为社会政治因素而得到承认,国家主管部门要明确地将它考虑到决策过程中去。但本导则审慎地排除了对这些因素的考虑。
过去受到的剂量可以影响到社会方面的感受,因而通过对社会因素的考虑可以影响到决策。此外,过去的剂量在决定需要长期医疗看护,以及由事故引起的监督的方面也是有关系的。这种监督的一个目的在于甄别可能由辐射所产生的疾病。
5.5 制定干预水平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5.5.1 由于确定性健康效应与随机性健康效应的性质各不相同,有必要考虑到标准可能应用的任何人群组。由于阈的存在,低于阈值的剂量不会有确定性效应发生,所以人群的平均剂量并不是可能发生确定性效应的有意义的预测因子。对最大受照个人或辐射敏感人群应该采用预期剂量而不是平均剂量。由于在任何剂量估算时都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应该在比这些水平稍低一些的剂量水平下采取行动,以确保无人会遭发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
5.5.2 正常情况下,防护行动主要由降低人群中的随机性效应的可能发生率的需要来决定,由于随机性效应是无阈的,对打算采取防护行动的群体的可避免剂量能最好代表远后效应的平均可避免危险。因此,为了与干预水平进行比较,对剂量或其它代用量的估计应尽可能地符合实际。剂量估计中,极端的假定或不真实的特性都将与用于制定干预水平的最优化情况是不一致的。
5.5.3 可以抽象地认为防护措施是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内实施于区域Y内(图4)。在理论上讲,当忽略任何实际考虑时,该区域Y与特定行动的干预水平的选择有关。在区域Y内,防护行动所避免的本来会容易受到的剂量所带来的利益将超过防护行动所产生的附加损失。在标有y的恰好边界线以内的区域内,对人采取行动所获得的利益刚好超过其损失。然而,在其边界外的区域n内,避免本该受到的剂量所带来的好处正好被将防护措施扩大实施到该居民组所带来的附加不良后果所超过。再往边界外,即N区域,采取措施的缺点比避免本该受到的剂量所获得的利益要大得多。在确定采取或是不采取行动的边界时,有待考虑的居民组将是在区域n中。该居民组将包括有不同生活习性的个人,而通用干预水平可以用该群体的平均可避免剂量来最精确地表示。与干预水平作比较的剂量也必须用相同的方法来估计。在确定实际要执行防护行动的区域的过程中,应考虑到自然地理边界以及其它像将防护行动是用于整个扇形区还是某个村落这样一类实际关心的问题。不过,这并不会损害到要求把注意力放在以区域边缘上人群的平均可避免剂量作为决策基础的原则。
5.5.4 由于采用保守方法估计剂量会在较低剂量上采取行动,因此常常被辩护为是有利的,这对受到影响的那些人最有利。然而这种观点忽略了防护措施本身的不良后果,这种后果有时可能是相当大的,尤其在长期防护措施情况下。对生活习惯采用平均值通常将会是合理的,因为在极端的和平均的习惯之间的差异不会导致重大的危险水平的变化。
5.6 制定通用干预水平所采用的方法
5.6.1 如果有可能做得更精确的话,那么应当采用十分严格的方法来选取通用干预水平,这就要求对各种分立的厂址和设施,以及对描述放射性释放性质和释放量的事故情景全谱,以及对可能的气象和其它局部条件进行优化分析,有可能的话,可采用某些多属性分析技术。这些计算将得到一组可能的干预水平,从中可以选出一个对该组具有代表性的数值。
5.6.2 这一过程必然不可能把未知决策者和相关的国家主管部门的意愿、以及他们在作决策过程中对各种因素重要程度的态度包括进去,其中的某些因素是相当难于定量的。此外,要从外部推敲来弄清楚处在这些计算得到的通用干预水平背后的依据是不容易的,甚至连决策者自己也将发现要使这样一些水平和采用这些水平所达到的防护水平相适应是很困难的。再者,假若他们想要考虑采用不同的水平,那么,应当尽量避免把某些因素考虑两次,即导出通用于预水平时考虑一次,然后由决策者本人另外又考虑了一次。
5.6.3 本导则等效推荐了IAEA最新推荐的关于紧急的和较长期的防护措施通用干预水平(见第6章,第7章)。所采用的方法仅以辐射防护原则为基础,以下面的假定为前提:
-主管部门至少动用在避免类似大小和性质的其它健康危险方面所动用的同样多的精力和资源来避免辐射诱发的健康效应;
-考虑到了来自行动自身的普通健康危险;
-考虑到了防护行动对人员产生的损坏作用;
-有意识地排除了社会、政治、心理甚至文化特征这样一些其它因素;
-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制定这些值时,是有意识地将政治和社会因素(例如引起社会混乱,人们焦虑以及心理影响)排斥在考虑之外。这对决策者评价和解释而言,前提相对简单些。可以认为,这种方法代表了在选择通用干预水平所可以得到的最好的技术论据。
5.6.4 现已充分认识到,有可能存在重要的和压倒一切的理由,例如,实际困难或特定的厂址和(或)事故情况,采用不同于此处所给定的水平。但无论如何,对可选择的水平是有限制的。即只要有可能,预期剂量就应保持在低于严重确定性效应的阈值以下。
5.6.5 社会政治因素和心理因素可能对某些决策起着重要的甚至是主导作用。这里给出的通用干预水平意在形成防护措施决策的通用基线,这些干预水平的修改要被明确地看成是国家政策因环境或厂址这样一些特定因素而定的事情。不管怎么说,对放射性事故采用通用的国际响应的做法的优点是重要的,任何修改的理由应该阐述清楚。
6 紧急防护措施
6.1 引言
6.1.1 在事故过程中,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的持续时间可短至不到一小时,也可长达数天甚至数星期。"紧急干预"这一术语用来描述这样一些行动或防护措施:其效能会由于延误而明显降低,为了保持有效就必须立即采取的那些行动和措施。不值得的延误将导致人群受到本该可以避免的照射,最坏的情况下,甚至会导致严重的确定性健康效应。因此,紧急防护行动的主要特征,是可以用来作出行动决策的时间短促,没有时间引入冗长的评价程序来优化防护措施,并且会伴随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需要进行决策时,有关事故大小和性质的资料通常是非常有限的,而且这些资料的不确定度往往也是大的,可用于决定是否需要执行防护行动,以及将防护行动扩大到什么样的规模的时间短促,这就构成了只要有可能就应该制定详细的应急计划的基本理由。
6.1.2 公众成员可以在事故的早期阶段受到来自各种途径的外照射或内照射。外照射主要来自气载的或沉积于地面的发射γ射线的放射性核素的照射,但也可能包括沉积于皮肤或衣物上的发射β射线的放射性核素对皮肤的照射。短期内的内照射占支配地位的是吸入气载放射性物质,这些核素中,短寿命放射性碘同位素对于核电站事故特别重要。食入途径必须加以考虑,因为污染了的当地生产或消费的食物可能对照射产生显著贡献(见第8章)。有几种农业方面的对策,如果事故后立即执行的话,对于防止食物污染是有效的。
6.2 防止确定性健康效应
6.2.1 除非会使事情变得更糟,否则,当可能发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个人剂量水平被(或可能被)超过时,总是应采取干预措施的。通常,特定器官中的确定性效应,只有在某个在生物学上有意义的特定时间段内该器官所受到的总剂量超过阈值时才能被观察到。此外,剂量超过阈值越高,确定性效应就越严重。
6.2.2 出于计划目的和决策需要,其主要目标是识别下列因素:
(1)受到危险的器官和组织。
(2)只要预计的个人剂量水平低于该水平,那么受照个人几乎不可能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剂量水平。
在评价事故产生的预计个人剂量时,对评价的不确定度和所考虑居民中的剂量分布给予适当的考虑是重要的。
6.2.3 受影响的居民组应该防止的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中最重要的是早期死亡(例如,几星期内死亡)。还应该考虑非致死性但仍然是严重的辐射照射的确定性健康效应。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效应是暂时的、能治疗的和可治愈的。由于红骨髓障碍,早期死亡可能发生于(急性照射)全身剂量大于1Gy的某些放射性敏感的个人。由于高剂量照射的结果,严重的确定性效应也可能发生于单个器官。大多数单个器官效应的阈值都高于红骨髓障碍的阈值,一般只要全身红骨髓剂量低于阈值就不必再考虑全身急性照射后可能出现单个器官的效应。不过,某些器官,如甲状腺和肺,由于大量吸入或食入放射性核素后的特殊新陈代谢作用,可能优先受到照射。表II给出了为防止确定性健康效应而建议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决策的剂量水平(也称为在任何情况下始终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由于剂量估计和事故发展的不确定度常常很大,决策者打算评价和考虑的关键因素是公众成员的预计剂量超过表Ⅱ中的值的概率。应急计划应该涉及这种概率的评价并且将它与可观察到的工厂条件联系起来。不过,这并不排除要求对防护行动进行最优化。
6.2.4 表II中给定的值,代表在短期时间内所受的预期剂量。一般说来,受到同样剂量的时间越短,也即剂量率越高,效应就越严重。由于这种时间依赖性随器官而不同,因此不可能对仍然可产生相同效应的最长的剂量接受时间给定某一特定的数值;不过,对表II中给出的所有情况要发生所描述的效应,剂量必须在小于两天之内接受。
6.2.5 这些剂量水平可应用于由典型的年龄和性别分布所描述的群体,而且它们代表了只要低于它们,通常就不会发生确定性效应的剂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生病情况)该值可能低一些。因此它们可能不适合于特殊的辐射敏感组。
6.2.6 决策时应该意识到,在确定性效应阈值附近的剂量,其随机性效应危险也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列于表Ⅱ中的最后一列,代表着受到第一列给出的阈剂量但未呈现出确定性效应的个人的随机性效应的平均危险。表中给出的值只对应于所考虑的两天照射产生的危险:这段时间以后再受照射通常会有附加的危险。这些量值由ICRP的推荐值导出,由于剂量是在短时间内产生的(吸收剂量大于0.2Gy或剂量率大于0.1Gy·h-1),因此这些导出值不考虑由剂量一剂量率效率因子(DDREF)造成的降低。采用DDREF将低估在全身、红骨髓、皮肤和甲状腺受到急性照射之后的随机性效应危险。不过对于肺,已用到了DDREF因子。因为任何对肺的独立剂量将归因于吸入造成的,而且剂量通常是在较长期时间内接受的。
6.2.7 尽管眼晶体和性腺实际上常常不需要单独考虑,因为只导致眼睛晶体或性腺受照的事故是非常少的,但为了完整,仍然列在表中。因此,这些器官通常由于象红骨髓(全身受照)这样一些其它器官具有较低的阈值而自动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这也意味着如果将lGy全身剂量作为限制标准的话,则表II中给出的遗传效应危险是高估了三倍。
6.2.8 对胎儿(尤其是对早期胎儿),剂量大于0.1Gy左右(2天内授予的剂量)造成怪胎效应的概率应该在制定应急计划中加以考虑。例如,对怀孕期妇女可以制定专门的防护行动。应急响应的确切特征将决定于当地的条件。
6.3 对紧急防护措施的讨论
6.3.1 经验表明,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情况下,在可选用的所有防护措施中,需要最有效地立即采用的措施有:
-撤离;
-隐蔽;
-服用稳定碘。
6.3.2 可以即刻采用的附加防护措施可能包括:
-进出通道控制;
-临时准备的呼吸道防护用品:
-淋浴或洗澡,以及更换衣服;
-使用某些简易的个人防护衣具。
虽然上述防护措施可以增加防护,但一般不需要为它们推荐任何专用的干预水平,因为它们不会被独立采用,但却可对主要防护措施提供补充。
6.3.3 隐蔽
在一次伴随有较短持续时间的混合放射性核素释放进入大气的事故早期阶段,当烟羽通过时,吸入剂量往往比外照射剂量大得多。大多数建筑物可使吸入剂量显著降低。不过,吸入剂量的降低典型地在几小时后迅速减少,对持久释放而言,隐蔽就不那么有效了。砖墙建筑或大型商业构筑物,可以将外照射剂量降低一个数量级或更多。可是,许多开放型或轻型建筑提供的防护,其效果欠佳。临时的呼吸道防护也可以将吸入微尘减少很多倍,不过,这一措施不能舒适地维持长时间,通常是在当必需进行一次户外短途旅程时所采纳的一项措施。隐蔽作为防护措施,其相对功能强烈地依赖于:相对于事故阶段而言,开始执行的时刻、释放的放射性核素的量和组成。任何情况下,在隐蔽一段时间以及烟羽过后,隐蔽构筑物内空气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将会上升,这时进行通风是必要的,以便将放射性核素的空气浓度降低到当时室外相对洁净的空气水平。
6.3.4 撤离
6.3.4.1 撤离可以在事故发展的不同阶段采用。如果能在较大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以前就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采取,那么它从避免辐射照射来看是最有效的。制定计划时,应该对释放的可能发展趋势作出考虑和评估,尤其在事故早期阶段,这对于是否以及如何实现预防性撤离的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6.3.4.2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会有足够时间通知来实施预防性撤离。对于固定设施的释放,在释放期间撤离,可能导致一些人因穿过气载烟羽而受到比他们隐蔽更高的剂量,这种撤离是应当避免的。一旦已开始释放,撤离和隐蔽的相对优点将主要取决于隐蔽的效能和对事故的预报,尤其取决于气象的影响,这些因素很可能随事故的地点和事故特性有很大变化。由于应急行动只能根据对有关的具体情况而定,包括象对可获得的应急计划的资源类型和性质的实际考虑而定,因而不可能在对行动的优化过程中得出一般化结论。
6.3.4.3 为了避免在短期内(例如几天内)受到沉降物的照射(外照射,也有再悬浮物引起的内照射)的可能性,向具备有最低限度膳食和居住条件的地方的撤离,可以在释放物质的弥散已终止以后开始或继续进行。
6.3.5 服用稳定碘
6.3.5.1 服用稳定碘是减少甲状腺对吸入和食入的放射性碘吸收的一种措施。为了使甲状腺受照剂量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在摄入放射性碘以前就应该服用稳定碘;否则就应在此后尽快实施这一措施。如果在摄入放射性碘以前六小时内口服稳定碘的话,所提供的防护几乎是完全的;如果在吸入放射性碘的同时服用稳定碘,防护效率约90%。措施的有效性随措施的拖延而降低,但在吸入放射性碘数小时内服用稳定碘,甲状腺吸收的放射性碘仍可降低一半左右。因此,尽快服用稳定碘是很重要的,理想的做法是最好在发生任何放射性物质释放以前就把稳定碘分发下去。关于使公众是否和如何获得稳定碘,是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就必须作出的安排。
6.3.5.2 服用稳定碘一般不是单独采用的一种防护措施,它将与撤离和(或)隐蔽一道进行。主管部门应该考虑到所有情景的实际情况、放射性核素成分以及措施的有效性在依靠所有这些防护行动的适当组合的基础上制定好应急计划。
6.3.5.3 对成年人,服用稳定碘的推荐量为100mg碘(最普通的象130mg碘化钾或170mg碘酸钾)。对儿童和婴儿则推荐较小的量。与这样的服碘剂量有关的危险,对于饮食中明显缺碘的地区会有所增加。不过,由于食入稳定碘而所产生的瞬时危险或严重效应一般都很小。
6.3.5.4 假如没有确定性效应存在的可能性,服用稳定碘产生严重负效应的概率应该与不服用稳定碘受到附加剂量而诱发甲状腺癌的概率进行权衡。由于拖迟而引起有效性的降低应当加以考虑。由于对于不同饮食,不同事故情况和不同年龄组,其危险因子变化较大,因此最好由有关部门制定出与应急准备的水平以及前面推荐过的其它因素相一致的专门导则。
6.3.5.5 负效应的危险,对单次服用而言很小,但随服用量增加而增加。因此,不应依赖该行动作为防止食入受放射性碘污染的食物的主要行动(除非不能得到未受污染的食物)。另外,主管部门应该保证当放射性碘的吸收一旦降低到所设置的水平以下时,人们就立即不再服用稳定碘。
6.4 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干预水平
6.4.1 为紧急防护措施选择的通用干预水平的推荐值列于表Ⅲ。这些值满足列举在 4.3.1.2段中的避免确定性效应的基本原则,而且干预通常是正当的,由防护行动所避免的危险比防护行动本身引入的危险大。对隐蔽和撤离,在考虑到为这二种防护行动所推荐的最大期限(分别为2天和一星期)的情况下,已对这些干预水平所提供的防护在一种通用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分析。
6.4.2 执行这些防护行动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在2天内接受预计剂量的危险超过表Ⅱ所列值的人。
6.4.3 这些干预水平在性质上是"通用"的(见5.2.2),即对大多数情况来讲,选用它们是合理的。但如果此处采用的技术假定条件对某些具体情况不合适,或出于社会或政治因素的需要,也可以采用不同于这些水平的值。
6.4.4 适合于一般情况的干预水平,有可能对某些特殊情况或人群组是不合适的。例如,在正常情况下,适合于一般居民的撤离干预水平可能不适合于以下情况:(a)恶劣的气象条件;(b)存在多种灾害时,例如沿撤离路线有危险的化学物释放或地震;(c)受影响的人数太多,或地域面积太大或运输工具缺乏,以致于使防护行动成为不实际甚至危险;(d)特殊居民组,包括卧床不起的人、医院病人、老人和囚犯,对他们实施防护措施,尤其是撤离将是困难的。
7较长期的防护行动
7.1 引言
7.1.1 由于隐蔽、撤离和发放稳定碘这样一些防护措施不能在长时间内实施,因此要考虑能够持续更长时间的其它防护措施。在这些措施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群离开污染区作暂时避迁或永久性再定居,以及食物控制。尽管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这些长期防护措施的决策,但这些决策的性质差异很大。对于紧急措施,在预测事故将如何发展的基础上,采取几乎没有延误的措施可以产生最大的利益。而对于较长期的防护措施,可以通过测量来更准确地确定事故影响,因为此时延误可能只会带来较小的放射性不良后果。此外,由于执行防护措施的时间相对较长,轻率地采用某些标准造成的社会和经济的不良后果可能很大。因此对于较长期的防护措施而言,重要的是要利用对不同防护方案后果的最好估计,在尽可能占有更多信息的方式下进行正当性和最优化分析。如果对某些后果(例如放射性后果)采用保守估计而其它的后果或是最好估计或是偏低估计,那么产生的决策不可能是最佳的,它们可能会在长期内产生明显的不良后果。
7.1.2 对于特殊的事故和情况,通用干预水平不可能是正确优化的。不过,甚至在事故已经发生以后,由于防护措施将要持续的时间长度不知道,因此很难预计由防护行动产生的确切后果。这就意味着不可能期望通过对较长期防护措施的最优化研究来鉴明其理论上的最优。不过,从易于应用和增加公众信任度的角度来说,采用事故前就已得到国际公认的水平可获得较大的利益。假定所采用的通用干预水平对于大范围情况来讲,大体上并非不是最佳的,并且假若可以清楚地识别出采用替代水平是合适的话,那么采用通用水平的优点似乎可以超过很多相关的缺点。
7.1.3 较长期防护措施的目的通常是降低受照人群的随机性健康效应危险和随后几代人的遗传效应危险。可是,重要的是保证该防护水平也足以用来预防严重的确定性健康效应。延续性照射的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比急性照射相应的阈值要高。这是因为如果剂量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那么人体的修复机能可以起作用。延续性照射的有害效应的降低随器官和组织而不同;大多数情况下,随着剂量接受时间的增加,这种降低增加。例如,当考虑把1Gy剂量作为几小时内接受剂量的红骨髓障碍的阈值时,如果将这种照射延长到几个月,那么4Gy就是更合适的阈剂量值。对于甲状腺,与急性外照射相比,如果131I在大约三个星期内产生内剂量,阈剂量将增加约五倍。急性照射剂量比延续性照射剂量在产生辐射肺炎方面要历害的多。以人为例,当分别以0.5Gy·min-1和0.05Gy·min-1速率授予8.2Gy和9.5Gy以后,已报道的肺炎发生率为5%,而以1.5Gy·h-1的速率产生25Gy以后,几乎没有可观察到的肺炎。人类的观察证明了LD504(肺)对于短暂照射为8-10Gy,而对于6-8星期的照射为20-30Gy;皮肤的延持性照射会导致慢性放射性皮炎,伴有受照血管的下角化病和毛细管扩张。对眼晶体而言,剂量延缓的有效性似乎比某些其它器官要小,因为高出2-3倍并在几个星期内接受的剂量导致了相同的结果。剂量延持性照射的另一结果是慢性照射后可能发生附加的确定性效应,这些效应在急性照射后是观察不到的。不过所有这些效应只有当总剂量水平完全超过为降低随机性效应危险而采用的典型干预水平时才会发生。这一点,对于所推荐的通用干预水平肯定是成立的。
7.2 对较长期防护措施的讨论
7.2.1 临时性避迁的紧迫性比撤离的要小。它是为了避免几个月内不必要的高剂量照射而采取的措施,此时因进行测量和对情况进行评价而造成的有限延误通常是正当的。
7.2.2 随着时间的推移,放射性衰变和自然过程(例如,雨水冲刷,风化)会降低最初指定进行临时性避迁地区的污染,容许人们返回这一地区并(或)恢复在该地区的活动。可以采用一些补救性措施,包括土地和资产的去污,来缩短临时性避迁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存在一个时间限度,在该时间内在任何确定地点的临时性避迁可以合理地维持。有两个因素影响该时间限值的长度,首先是经济因素,应该考虑继续进行临时性避迁的有关费用与永久性再定居费用的比较。其次是社会因素,应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不确定的、临时性的情况是难以持久的。延长临时性避迁的期间会使受影响的人们产生普遍的焦虑和不满情绪,这可能会导致劳动生产力的损失以及公众健康等问题,甚至可能缩短人们的预期寿命。
7.2.3 在作出关于人群撤离的决策时,重要的是要决定去污和放射性衰变是否会降低污染水平,以判断进行有限而且合理的时间长度的临时性避迁是否值得,或决定永久性再定居是否有必要。如果避迁是临时性的,应通知人们大致的避迁时间,以消除人们的焦虑,向人们提供一个返回家园的预定目标。如果是永久性再定居,则应尽可能快地告知人们建议中的搬迁是永久性的就可以使他们能更快地适应并尽早恢复到正常的和有生产能力的生活方式。
7.2.4 临时性避迁
7.2.4.1 假若临时性避迁是正当的,就可以为这一防护行动制定出干预水平,这些水平已经对继续受到辐射照射的健康危险与临时性避迁对健康福利的好处,以及其它直接和间接费用进行了权衡。直接和间接费用的大小可以随事故情况而变化,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可能对政治的和社会的价值评估结果是敏感的。
7.2.4.2 对于许多情况,主要考虑是放射性危险和用于降低辐射照射的努力和资源,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破坏作用;不过,焦虑和对精神健康产生的任何危险、对安定的需求以及政治因素也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
7.2.4.3 已被临时性避迁的人们,是否还能够参加他们往常地点的工作,这一点将取决于事故的规模。对于较小规模的事故,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可能只是当地的居所由于避迁而被剥夺,而在该地区内的工作则可以继续进行。大规模事故后,工作可能不得不暂停,使人们临时性失业。
7.2.4.4 由于临时性避迁可以采用受控制的和安全的方法来进行,因此可以说与该行动有关的健康危险比起诸如撤离的健康危险来讲相对要小,而且生活在临时性膳食居所所带来的危险不会比生活在原来膳食居所的危险高多少。应引起重视的是居民中可能存在某些特殊人群(例如医院病人),对于他们避迁的健康危险可能是高的。此外,动荡生活引起对避迁者的心理损害,这些因素难以定量,在任何情况下需要与在不迁移情况下由于感受到放射性危险而产生的心理损害一并考虑。
7.2.4.5 如果总资源需求量受到与初始需求量不同的持续需求量的支配,那么干预水平将表示为相当于典型临时性避迁持续时间内的可避免剂量。本安全导则中,于预水平表示在一个月临时性避迁期内可以避免的剂量(mSv)。此外,以相同方法表示的第二个水平是用来表明何时返回已获得批准的某地区是允许的。最后,尽管能有一些时间用来对临时性避迁进行决策,但由于还必需对已经紧急撤离的人员是否可以返回其家园进行决策,因此无论如何应该使干预水平值包括在应急计划之内。
7.2.5 永久性再定居
7.2.5.1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产生的照射剂量率下降比较缓慢,对某些沉积区就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尽管认为临时性避迁没有必要,但剂量可以高到足以使永久性再定居成为正当。在进行再定居的决策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对所需资源的估计、可避免剂量、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混乱以及与减少人们焦虑、使人们放心有关的心理、社会和政治因素。
7.2.5.2 永久性再定居所需要的资源包括对人群及其财产的运输、新的住房及其基础设施、新的基础设施建成之前收入的暂时损失。由于这些资源与持续性费用不同,主要是单次性费用,永久性再定居的干预水平将表示为在一个人的剩余寿命中所可以避免的剂量。
7.2.5.3 原则上应当评价受影响人群的平均终生剂量。为了保护最敏感居民组,即具有最长的寿命期望值的儿童,终生寿命一般取为70年。到对一个通常的人群有选择性地引入某些防护行动可能带来某些潜在的社会问题,对此加以考虑通常是必要的。不过,如果情况允许,就应该准许年长的人员返回他们自己的家园而不是永久性再定居。
7.2.5.4 除了基于可避免剂量的永久性再定居判据以外,另外要考虑的是对临时性避迁所能承受的最长时间的限制。这取决于很多社会、经济因素。基于经济学考虑的一个论据表明,在大约一年到五年之间继续进行避迁的代价会开始超过永久性再定居的代价。另外,社会学因素,包括不愿意临时性居住、或者可能与健康有关的问题,或需要建立安定的社会化格局,都表明临时性避迁不能长于1年左右。
7.2.5.5 稍微低于永久性再定居的通用干预水平的剂量,也与一种值得注意的个人危险相联系,因此主管部门应该考虑,一旦发生了事故情况是否允许在较低一些的水平下进行干预,以及能否对受影响地区进行去污。
7.2.6 去污
7.2.6.1 去污可以称作为一种防护措施,也可以称作为一种恢复措施。防护措施可定义为直接针对受影响居民的措施,而恢复措施主要是针对周围环境的措施,以及恢复正常生活条件的措施。恢复措施包括建筑物和土地去污和清污,是指尽可能地恢复到事故前的环境状况。
7.2.6. 2 因为在清污完成以后就可以恢复某些活动,因而去污通常是比使污染区长期封闭的破坏性更小的一种防护措施。其目的在于:(a)降低沉积放射性物质的外照射;(b)降低放射性物质转移到人体、动物和食物的可能性;(c)降低放射性物质再悬浮和扩散的可能性。
7.2.6.3 城市地区去污的有效性取决于许多因素,并非所有的因素都是可控制的。通常,去污工作开始的越早,去污的有效性就越大,因为随着时间的增加,由于物理和化学作用而增加污染物对沾污表面的吸附。不过,放射性衰变以及风化作用能使放射性水平降低,从这方面看,推迟开始去污操作的时间可能又是有利些,去污人员的集体剂量以及相应的部分去污费用可因此而降低。结果使得在操作的开始时间与操作所获得的去污效率之间存在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可能还影响着已避迁的居民重新进入和返回居住区的时间。
7.2.6.4 用于城市环境去污的单一的干预水平是难以被明确确定的。但是,可以对适用于居民临时性避迁用的区域、永久性再定居用的区域、以及居民的留居区域的不同用途的干预水平之间加以区分。对第一种情况,为了加速人们返回家园之目的而进行某些去污。人们可返回家园的时间将决定于沉积放射性核素的有效去除半寿期和去污效率。对第二种情况,是为了排除对永久性再定居的需要而进行某些去污。对第三种情况,可以进行某种去污,因为这样做是正当的和优化的。
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下,应该通过对去污所能避免的居民集体剂量大小和去污费用进行权衡,同时考虑到其它的相关因素来确定优化的干预。
7.3 较长期防护行动的通用干预水平
7.3.1 用于临时性避迁和永久性再定居的通用干预水平列在表Ⅳ中。它们是目前IAEA经分析后制定的导则。它们制定的工作前提已在5.6.3中介绍。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前提有意地不把社会混乱和安定人心这两个因素包括在内,这两个因素在作出与那些较长期行动有关的决策时,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7.3.2 应该强调的是,已经给出的通用干预水平具体是指:(1)1个月的可避免剂量。(2)所考虑的避迁居民的人均可避免剂量,即正常生活在这样条件下的人员的实际平均可避免剂量,他们生活在图4中n所表示的区域。在考虑了由建筑物的屏蔽效果所提供的实际减弱因子的建筑物内度过的时间之后,就可以计算实用量,例如,将导致等于通用干预水平的可避免剂的相应可测量的室外剂量当量率。
7.3.3 临时性避迁的两个值给出在表Ⅳ中。第一个值表明,如果在第一个月内可以避免的平均剂量大于30mSv,就应开始进行特定居民的临时性避迁;在随后的月份里如果继续进行特定居民的避迁可能避免的平均剂量开始小于lOmSv时,就可以开始从临时避迁地区返回,在这里,假定永久性再定居是不正当的(见7.2.5.1-7.2.5.5)。
8 有关食物的干预
8.1 引言
8.1.1 控制食物污染的干预,虽然应该及时地进行,但通常并不认为是紧急的。事故后计划进行适当的食物控制时,必需考虑用来降低食物中的污染水平的多种方案。为了降低或预防污染,控制可以安排在食物生产和分配的不同阶段进行。处理措施可以直接施于植物或土地,这样将会大量减少放射性核素吸收到农作物和动物饲料中。替换干净的动物饲料以及对动物采用特殊的处理方法,可以减少放射性核素转移到随后的产品中。许多食品在出售以前进行适当的处理可以大大降低其污染水平。另外,也可以将食物从销售中全部撤回。
8.1.2 在过去,干预水平是在国家主管部门在考虑了有关采用其它破坏性较小的防护行动,替代性供应品的可能性等自身情况之后,基于只对最后形式的食物进行干预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方法得到了一系列的于预水平,出于前面已说明的原因,在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后这些干预水平导致了普遍混淆,并在某些情况下在公众中引起了关注。此处所采纳的方法已制定了单套的通用水平,而且已考虑到了为降低食物污染已获得的农业防护措施的正当性和最优化过程。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区分了"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前者是因具体的防护行动而异的可避免剂量或可避免浓度表示的,而后者是凡高于它们就应采取某种行动的剂量水平或浓度水平。根据这一定义,这里表示的食物通用水平是行动水平。总之,食物还应该服从于国家食品控制机构依法建立的控制,该机构在由国家食品或公共卫生法授权旨在保护公众免食不安全食品、保证食品质量并防止伪劣行为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之下。因此,通用干预水平的最终选择,必须适当考虑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食品与公众卫生法和其它有关的一贯性要求,以及建立和维护公众信任的要求。
8.2 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
8.2.1 专门用于撤出和替换食物的干预水平可以根据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原则制定。凡容易获得替代食物供应的地方,干预的正当性要求容易得到满足。选择这些干预水平时的主要输入量是可避免的集体剂量、社会对该食物的交换价值以及在行动之后可能剩余的个人剂量的分布。
8.2.2 在食物干预方面,要推荐可用于不同地区、不同事故情景的防护行动是困难的,但是,的确有一些被认为通用可行的农业对策,例如将动物转移到有贮存饲料的地方。采用这种对策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也已加以考虑,而且已对优化的行动水平范围作了估计。这些水平的数值似乎总是低于单独以撤出和替换食物为基础制定的水平值,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而使这些水平不是较低,那么无论如何该农业对策就不会是正当的。
8.2.3 由这些计算所得到的值的范围是仅基于对放射防护的考虑,但它们只是在假定很容易得到替代性食物供应的情况下这些值才是合适的。如果大量食物受到禁用就可能造成食物短缺,那么,应当根据这些值所相应提供的对放射危害的防护与造成的其它危害(例如,这种情况下为营养不足)之间进行权衡来对这些值重新进行审查。这样需要在同时考虑到放射性污染和营养学影响的情况来对行动水平进行进一步的正当性和最优化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在以某些个人得到防护,以免受到可能产生严重确定性效应的剂量的条件下,关于控制食物的决策主要考虑的是人群的营养需求。行动水平的选择会影响到这一点,并且将总会得出比这里给出的通用水平更高(或许要高得多)的水平。这些情况必须一例一例地处理;必须强调,采用较高的行动水平禁用食物的决策,必须不排除对可降低食物中污染水平的其它保护性农业措施的考虑禁用。
8.2.4 所推荐的通用行动水平列于表V,除非存在更充分的理由,否则均应采用表列数值。这样做的优点在于因为采用了国际上公认的值而维护对主管部门的信任和依赖。
8.3 对食物干预的一般考虑
8.3.1 个人剂量
8.3.1.1 一次事故之后,食物中的污染水平将随着许多因素而显著不同,例如食物的种类、沉积的模式、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和生物半衰期、土壤类型和农业实践、构成人类食谱的食物中的污染分布在采用任何防护措施之后可以处在从零直到禁用食物的行动水平之间。此外,通常的食品制备,包括清洗和烹调,可以显著地降低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一般降低因子可高达10。食品中的平均污染放射性水平通常要比行动水平低得多,因此个人所受到的实际剂量与在所有食品均污染到行动水平的假定基础上估算得出的剂量相比要低得多。这一点在切尔诺贝利事故以后,在许多国家得到了证实,直接全身测量已经一致表明其剂量比用模式预测的剂量要低。在居民组完全依赖于单一食物来源的地方,前面的讨论可能就不再成立了。这种情况下,如果替代食品供应不足,那么在到底是满足人们的营养需求还是力图保持低剂量之间需要进行仔细权衡。
8.3.2 辐射敏感人员的防护
防护的最优化必然要求在居民中不同组别的竞争性要求之间进行权衡。为了保护饮食习惯与众不同的个别人而制定过于严格的行动水平是不合理的。例如,当考虑由行动水平所相应的最大个人剂量时,考虑正常范围的饮食习惯通常比较合适。如果对具有不同饮食习惯的个别人需要提供额外防护的话,那么通常更合适做法是劝告这些人调整他们的习惯而不是引入显著低得多的禁用食物的行动水平。可是不应该在没有考虑对放射性更敏感的居民亚组(例如儿童和婴儿)会受到可合理预计的剂量的情况下来建立行动水平。行动水平应该始终适当地考虑到这些年龄组。
8.3.3 实际考虑
8.3.3.1 很清楚,需要在为各种放射性核素、各种食物和事故类型各自制定行动水平的这种理论上是正确的做法与要求一个能直接了当执行包括所有食物和放射性核素的某一体系之间作出平衡。其种类的数目应保持到最小,使之能与所避免剂量和费用有关的固有不确定度相匹配。另外,最好确定出能在任何事故之后都能通用的关于食品和核素种类的数目。
8.3.3.2 任何干预准则应该易于执行。对于食物,就意味着这些准则应该用可直接测量的量(即以Bq/kg为单位)表示。间接与准则相关的可测量的量,例如,地面上,饲料中或其它食品中的浓度,尽管它们本身通常不会用作行动水平,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有用的。
8.3.4 引入食品禁用的时间选择
食品限制通常不象撤离和隐蔽那样属于"紧急"对策, 因为核素进入食物链要花费时间。例如,要在137Cs开始沉降于牧草约一天之后,牛奶才会被显著污染,而肉中的浓度要在几周之后才积累到峰值。无论如何,有一些农业对策,如果有效就应该及时执行,例如关闭温室的通风系统以防止放射性烟羽的污染。另外,在应急计划中规定好用于食物的行动水平是基本要求。这里所推荐的通用行动水平,它们作为国际公认的水平加以采用具有相当多的优点。在较长的时期内(比如说任何实际事故以后约1个月)将有时间来对情况进行考虑,并在占有详细资料的基础上作出关于采用显著不同的水平是否合适的有据决策。
8.3.5 食品限制区域的划定
因为对供销售用的每一件产品都进行监测是不实际的,通常应该根据行动水平而把需要对其中的农业生产严加控制的区域加以圈定。这种圈定一般应该通过取样,应用某些统计方法,并结合由行动水平推导地面浓度的模式来进行。基于放射性防护原理,应用这些方法所作的任何假定应该是现实的假定。为了保证不会有高于行动水平的污染食物产品供给销售,而采用过于保守的假定会导致产生大量低于这些水平的污染食物受到禁用。如果个别人偶然消费了高于行动水平的农产品,这些个别人的总体危险不会显著增加。但无论如何即使在理论上根据放射防护原理并无必要,但出于社会政治或法律上的原因,也可能决定采用更严格的干预标准。此外,在圈定土地区域时,应该考虑到控制受污染的食物从该地区转移出去的实际可行性。
8.3.6 饮水
8.3.6.1 要在一般的基础上列举保护供水的对策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多种因素使这一问题复杂化。在某些地区,水资源很丰富而且可以很容易找到替代的供水。而在另一些地区,水则是一种不能被容易截留的宝贵商品。此外,作为资源,水具有除了供应饮用和家庭用以外的很多功用,从水产业和灌溉到适合工业的需要。由于实际原因,此处采用的方法是推荐与牛奶和婴儿食品相同的饮用水通用行动水平。
8.3.6.2 幸运的是大多数气载放射性释放一般极不可能造成饮用供水的严重污染。受最高辐射剂量的是那些收集并直接饮用雨水的人,雨水已从飘过的烟羽中把放射性物质冲刷出来。如果饮用的雨水中可能出现高于通用水平的污染水平,那么就应该向公众发出关于饮用新鲜雨水是危险的警告。
8.3.6.3 如果基于综合各种情况的判断,地表水或地下水供水会出现严重的污染,那么就必须仔细确定提供洁净水源的方案。应该获得最大可避免剂量的措施,包括来自象渔业和工业产品等所有途径的可避免剂量。另外,应该计算出避免1人·Sv的货币代价,并与避免来自食品的单位集体剂量所承担的费用进行比较。如果这些值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它就不构成资源的最佳利用,而是用显著昂贵得多的方法来避免剂量。
8.3.7 除了食品禁用以外的食品对策
8.3.7.1 本导则所推荐的食物的通用干预水平并不排除采用更成熟的农业技术措施来进一步降低食物中的污染水平,只要这些措施是正当的。但是引入其它对策的策略应该是优化的,应考虑到措施的代价与效能、它们可能的社会影响以及其它可能的副效应。
8.3.7.2 简单而非常有效的技术包括水果和叶菜的冲洗、去除外部的叶子以及谷物的脱壳,以去除表面污染。其它技术包括改变农业实践例如将普鲁士兰用于家畜以降低动物产品中的放射性铯,家畜在屠宰前用无污染饲料喂养几星期,在受污染的土地上种植不同的农作物,以及利用替代水源进行浇灌。适当的贮存食物可以大大降低短寿命放射性核素的污染。另外是食品加工技术,象漂白、脱水以及化学分离(例如奶酪的制作),也可以大大地降低污染。在采纳禁用食品的决策之前就应考虑到对这些技术的应用。
8.3.7.3 在采用这些附加对策时,有必要制定出促进某种具体措施应用的实际操作量。实际操作量可包括牧草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牧草中的放射性核素会沉积到吃这种草的牛的排泄物中。或者也可以是粪肥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当高于该操作量时,就不应该用作肥料。关于这类操作量的制定超出了本安全导则的范畴。
8.3.7.4 理论上来讲,在食物出售以前,将污染的食物与不污染的食物掺合也可以降低个人剂量。可是这种做法不会降低集体剂量,而且无论如何都是非法的。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这是不能推荐的,因为它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公众和国际上对有关国家的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失去信任。随之丧失出口市场的危险将使这项对策在经济上也是不可取的。
8.4 食物的通用行动水平
8.4.1 如前所述,5.6.3中给出的前提条件可用来在只考虑放射性基础上推导行动水平的范围。在这些范围的基础上,已经选择了单独的一套行动水平,据判断,即使对特殊的情况,考虑了具体国家情况以后得出的行动水平与通用行动水平的差别也不会大于很小的倍数,即与其它不确定度比较,如此之小的差别要求只有出现特殊理由时才认为采用不同于所推荐那些水平是正当的。
8.4.2 只对少数几种放射性核素已经明确考虑了为食物提供通用干预水平。它们是根据核燃料循环中的设施和其它源,此外还有卫星中使用的核动力和热源的释放特性来选定的。仅对那些在食物中可能造成严重污染问题的核素,即89Sr,103/106Ru,131I,134/137Cs,238/239Pu和241Am作了评价。为了简化和实用,已按它们的放射性危害进行了分类。
8.4.3 表V的中间一列的值用于作为普通消费的所有食物。在第三列中给出了专门用于牛奶和幼儿的食物,它们考虑了婴幼儿的敏感性。应该注意,两种情况下的水平都旨在用于准备消费的食物,而并非用于经稀释或冲水后才食用的干燥或浓缩食物。
8.4.4 要求通用行动水平是相互独立地应用;一种普通消费用的食物,在单一组中的放射性核素浓度是要相加的;例如,普通消费的食物同时含有1/2 131I允许浓度和3/4 137Cs允许浓度,则被认为已经不符合标准了。
9 工作人员的防护
9.1 引言
在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的发生过程中及发生之后,可能会出现若干种彼此相差甚远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将有几种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受到照射。因为在不同情况下应当执行不同的控制制度,故把这些情况加以区别是有益的。本节主要按照工作目的把这些情况依次归类为: 以拯救生命为目的的即时行动、执行紧急对策、较长期的恢复活动以及那些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联系的工作。另外,本节还对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讨论。
不同照射情况之间的差异表现为在剂量、剂量率和照射期长度等方面所存在很大幅度的变化。一般而言,在这些情况下保护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规定都应当遵循国家辐射防护体系中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这些原则实质上就是要针对不同的照射情况和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因地制宜地制定辐射照射控制制度。下面将介绍四种与事故有关的工作,并说明辐射防护原则在其中的应用。
9.2 拯救生命与(或)防止严重后果
9.2.1 在事故过程中或事故刚刚结束后不久,可能会出现一些情况,要求某些工作人员采取行动,以拯救那些已经或将要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的生命,防止他们受到严重的伤害。此外,在9.2.2至9.2.6段所涉及的情况中不可能会有充裕的时间来进行辐射防护最优化分析,再者,个人剂量限值不适用于这些情况。
9.2.2 由于这些行动很可能是与发生事故的工厂或设施密切相关的,并且通常需要迅速执行,所以,执行这些行动的工作人员极可能就是工厂的职工。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过辐射防护方面的培训,并熟悉呼吸保护和屏蔽等各种防护措施。但是应召前赴事故现场的应急服务人员却极可能并非如此。这些应急服务人员的组成取决于具体情况,大体上会包括警察、消防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行业的人员。应当对那些需要前来协助工作的人员(如:当地消防队)预先进行防护培训,向他们所属的组织提供信息,为他们准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进行剂量监测。
9.2.3 如果因执行任务而蒙受的辐射剂量可能会接近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的阈值,那么,执行者应当是受过适当培训的志愿人员,而且应当向他们说明与各种剂量水平相关联的危险。
9.2.4 当干预目的是拯救人员生命或防止公众成员蒙受远高于严重确定性效应阈值的大剂量照射时,即使会造成工作人员受到高于严重的确定性效应阈值的照射,应急干预也是高度正当的。
当干预目的是阻止事故升级、避免显著的个人剂量或集体剂量时,由于减轻了事故后果,应急干预仍然可能是正当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不应超过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
9.2.5 从辐射防护的观点看,那些仅仅旨在保护财产而无助于减轻事故后果的干预(如:防止一个装置的毁坏或损坏)是不正当的。
9.2.6 工作人员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所受到的剂量,应当得到记录,但应与他们正常的职业照射剂量记录分开。
9.3 短期恢复活动与(或)会影响到公众的紧急对策
9.3.1 即使辐射源已经重新得到控制,但是在现场仍然需要执行其他的紧急而必要的任务,以维持基本服务和保护工厂的其他部件或设备。这些任务可以由工厂的正式职员来执行,也可以由平常不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来执行。
9.3.2 在受命执行紧急对策来保护公众的工作人员当中,可能会包括一些来自受影响地区的人员;同时,会有许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平时并不是接受职业照射的,例如:疏导群众、控制路障、指挥交通的警察或其他人员,救护人员和其他处理人员伤亡的医疗人员,驾驶撤离车辆的司机和乘务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如果事故发生在一个核厂址,这些工作人员将从当地的有关组织征调。应当对他们进行如何处理紧急事件的培训,其中包括辐射防护培训。通过培训应当使他们了解必要的防护知识以及个人剂量计等的使用。应当根据预计剂量来实施控制管理,这就需要对摄入量、剂量率和照射时间等加以估算,并利用无源的剂量计和全身计数器作为主要的验证手段。
9.3.3 当这些行动所避免的剂量达到在6.4.1~6.4.4所描述的剂量水平时,可以认为它们是正当的。在执行这些行动之前,也许能够对行动进行规划,也许甚至有时间来粗略地进行优化分析,以使剂量不高于剂量限值;如其不然,考虑到事故是罕见的、受涉及的一般是健康的成人这样的事实,以及这些成人所执行的行动的性质,必要时可以允许超过剂量限值。然而,应当竭尽全力把一年内的剂量保持在100mSv以下。
9.4 较长期的恢复活动
9.4.1 在事故结束之后,一旦局势得到完全控制而且现场的基本服务已经重新建立,下一步则可能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来开展恢复性活动,可能包括去污、工厂和建筑修复,废物处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工业行为,以使局势恢复到正常状态或让现场维持长期大体稳定的状态。厂区和周围地区的清污也是其中的内容之一。
9.4.2 这些活动虽然起因于事故,但是从所需要的放射控制制度来看,它们与正常运行无根本差别。对需要执行的行动可以制定详细的计划,对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培训,并可以向他们提供医学监护和剂量测量服务。所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专门聘请或雇用。
9.4.3 在上述活动的整个执行过程中,应当把参与人员与那些在周密计划指导之下执行类似任务的人员一视同仁。类似的任务有从事设施的维护或工厂与现场的退役活动。辐射防护体系应当全部得到遵守。
9.5 与事故无直联关系的工作
9.5.1 如果事故导致了环境污染,那么,停留在或返回污染区来从事其正常职业的人们将会受到更多的照射。从增加辐射剂量的观点看,应对所有类型的工作都进行评价。大多数种类的工作人员所遇到的放射性核素浓度将不会高于一般环境的放射性核素浓度,故不需要特殊的措施或程序。然而,对于某些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所受的剂量会有所增加,下文将给出若干事例。为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防护指导。也许还需制定一个简单的监测大纲,以确定受照人员的附加辐射剂量,判断是否有必要采取额外的控制。
9.5.2 在某些工作中,工作人员经常处理或搬运因事故而受到污染的物品。这些类型的工作属于可能会使照射有所增加的工作。
污染物品的例子有:
(a)在污水处理工厂进行放射性核素浓缩时产生的污水淤泥。当它被搬运、处置或用作肥料时可引起问题。
(b)工业过滤器、工业及农业工具与设备,可产生职业照射问题以及废物处置问题。
(c)用于取暖或能源生产的木材、泥炭和其他材料,与它相关的问题是通过烟囱排放放射性,有活度较高的灰碴要处置。
(d)土壤,可增加对农场工人和其他农业雇员的照射。
9.5.3 对拟用于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及其照射情景的放射控制制度要加以特别关注。
9.5.4 当执行保护公众的对策时,无论职业如何,凡是未受命参与这些干预行动而只是作为行动的对象的人员均应视作为公众成员,并与公众成员同等对待。然而,象 9.5.2所描述的特殊组织的工作人员,虽然他们的职业与事故和应急响应并无联系,但是他们不仅与他人一样受到一般照射,而且还有可能会通过与其工作有直接联系的特殊途径受到额外的照射。应当运用放射性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方式来控制这种特殊途径的职业照射。
9.5.5 为了控制这些特殊途径的照射,工作活动应当是正当的,对社会需求应予以特别关注(即使在事故状态下也是如此);应当审查工作程序,建立预防措施,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这些人员的个人职业照射应满足剂量限值并进行评价(不过,一般不必开展个人监测)。鉴于在很广泛的情况中运用这一概念具有一定的难度,有关当局应当确定哪些实践和情况适合这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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